近日,兵團出臺《兵團實施〈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〉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強化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領導。
《辦法》明確,兵團和各師市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,將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范圍,在兵團、各師市的領導和協調下,由氣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,團場負責本轄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具體實施。
《辦法》依據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制定,確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遵循統一、科學、規范、安全的原則,對作業管理、經費保障、應急預案、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,同時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確定、作業單位必須符合的條件、從業人員的考核、作業空域和時限的申請等方面進行了細化、明確。
《辦法》指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師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作業單位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:已經出現旱情,預計旱情將會加重;可能出現冰雹災害天氣;發生森林、草原火災或者森林、草原長期處于高火險時段;因水資源嚴重短缺導致生態環境惡化;其他需要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。每年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,師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、電視、報紙、新媒體等向社會公告作業期限和作業區域。
《辦法》自8月1日起施行。